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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民法典》与医疗卫生健康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自: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制建设部署,充分体现时代特色聚焦百姓关切,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现在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与医疗相关的部分内容。

01 关于意定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条款解读:该条款规定了意定监护相关情形,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受托人之间就相关代理与监护制度达成合意,将自己的监护事务全部或部分代理权以协议的方式授予给受托人,当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协议生效的法律制度。

02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条款解读:本条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保护的范围限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其他人格权不在此限。

医生具有法定救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病情急危重患者至医院就诊,无论其是否缴纳医疗费用或其他情形,医疗机构都应该实施紧急救治”。至于急危重患者的判断标准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为准。

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条款解读:符合上述试验范围和试验程序的临床试验,是合法的临床试验,法律予以保护。违反者,为侵权行为,行为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03患者紧急救治代理人制度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条款解读:所谓紧急情况,系指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风险,如不立即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将危及其生命或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04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款解读:建议医务人员对患者不配合的情形如实记录并做好沟通,告知不配合诊疗的后果。

05 患者知情同意的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解读:知情同意是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动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了医务人员对诊疗情况的充分说明义务,以及以之为前提的知情同意主体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

06 医疗机构推定过错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07对医疗产品责任求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条款解读:本条是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属于产品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

08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款解读:隐私是日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9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稿:绵阳市中医医院王晓蕊